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9/08 |
颁布日期: |
2007/09/08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9/08 |
颁布日期: |
2007/09/08 |
苏环办字〔2007〕 5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
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二OO七年九月八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审批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具体工作。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由相对人自主选择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行转移、贮存、处理处置,公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经营单位。
第六条 加快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电子政务建设。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的公示栏。
第七条 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条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方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
第八条 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表);
②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④“环评”批准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
⑤危险废物成分监测报告;
⑥若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或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专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⑦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⑧苏州市内转移危险废物,须提交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
⑨江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须提交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申请材料1天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危险废物转移审批部门。
污控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污控处处长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一条 审批意见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相对人。
污控处或固废管理中心应当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提前1天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