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生活污水验收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1/01 颁布日期: 2005/01/18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1/01
颁布日期: 2005/01/18
昆政办发〔2005〕4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生活污水 验收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生活污水验收的意见(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建设项目生活污水验收的意见(暂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推进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进度,根据本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本意见。 一、验收基本要求 基本条件 限制条件 生活污水处理 已具备接管条件的 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待接管后,准予验收 一年内具备接管条件的 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污水管接到规划的公共总管边,并承诺待总管到位后即接管的,准予验收 二年内具备接管条件的 人数≥300,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或暂纳入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并承诺待污水管网到位后即接管的,准予验收 人数<300,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污水管接到规划的公共总管边,并承诺待总管到位后即接管的,准予验收 不在污水管网规划范围内,近期内不具备接管条件的 人数≥200且无食堂、宿舍 或人数≥100且有食堂、宿舍,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或暂纳入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并承诺待污水管网到位后即接管的,准予验收 人数<200且无食堂、宿舍 或人数<100且有食堂、宿舍,雨污分流、污水集中排放 承诺接管后准予验收,如出台新的标准、规定则按新要求执行 注:①基本条件中的时间期限以市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或试生产申请之日起计算。 ②限制条件中的人数以环评申报人数为基准,若实际人数超过申报人数,则以实际人数为准。 二、管理与监督 1.建设单位须递交书面接管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经相应的污水处理厂签章认可后,一份交市环保局存档,另一份由污水处理厂备案。 2.对通过验收的单位,若具备接管条件但未能实施的,由市环保局开发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配合污水处理厂督促单位及时兑现承诺、完成接管工作。 3.对于违背承诺、迟迟不动工的单位,除处以行政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并暂停审批该单位的新、扩、改项目,暂缓出具各类环保证明。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报请市政府予以限期治理或停产。 三、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标签: 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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