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8/26 颁布日期: 2005/08/26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8/26
颁布日期: 2005/08/26
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轻水污染压力,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和节水型经济,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古城区和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的建成区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二、目标要求   根据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考核指标要求,苏州市区从2005年起争取通过3~4年的努力,到2008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三、基础管理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管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采地下水的目标要求,全面实现地下水禁采;加强节水管理,强化节水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颁布《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用水单位依法进行管理。   (二)建立节水管理机构。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行使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职能和职责。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都要在水务局或建设局内增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镇(街道)增设节约用水专职管理人员,形成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网络机构。   (三)制定节水规划。在制定城市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成《苏州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编制《苏州市水资源现状调查评价报告》、《苏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报告》、《苏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苏州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完成《苏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五)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加大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强中水利用、污水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和污泥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试点工作。   (六)城市地下水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建立苏州市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系统、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浅层地下水开采管理。   (七)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内严格禁止增打深井取用深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鼓励发展利用中水和简单净化处理后的地表水。   (八)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不断加大对企业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计划管理力度,扩大计划考核范围,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5%,对超计划用水户按2~5倍加价征收水费;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指标的统计,建立和完善节水指标统计制度。   (九)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制定节水科研计划和节水措施技术改造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对已建工程项目进行有计划的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的用水工艺和设备,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节水技术改造,由节水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节水设施正常运转。   (十)节水器具。加大节水器具宣传力度,落实改造资金,抓好住宅改造工作示范小区、社区的典型,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全面完成;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管理,禁止非节水型器具进入市场。   (十一)定额管理。根据省级用水定额要求,修订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二)节水科学管理。加强节水管理机构管理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节水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水平,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全面实行规范管理;用水企业按规定的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在经济上适当补助;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工作培训,逐步推行节水培训制度。   四、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19项:   (一)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省标和国标都要求≤0.5)   (二)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省标≤0.2~0.25,国标≤0.2~0.5)   (三)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4%)   (四)城市计划用水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5%)   (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省标≥70%,国标≥75%)   (六)间接冷却水循环率(省标≥90%,国标≥95%)   (七)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省标≥40%,国标≥60%)   (八)工艺水回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50%)   (九)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80%)   (十)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5%)   (十一)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8%)   (十二)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达到100%)   (十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40%)   (十四)城市污水回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20%)   (十五)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30%)   (十六)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省标≥90%,国标≥95%)   (十七)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8%)   (十八)城市自来水损失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8%)   (十九)工业水平衡测试率(省标要求≥80%)   按照《导则》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的、量化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做好创建工作。以上19项中,重点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城市自来水损失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苏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以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都应建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并与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节水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公益性广告等形式,多视角、多途径、多场合扩大宣传范围,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的目的和意义,做到全市用水单位、社区居民以及外来人员人人知晓,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使节水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创建达标步伐。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加强用水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有计划地改造和淘汰老式耗水量大的设备和工艺;建立信息情报网络,及时收集国内外节水新产品、新技术的信息,积极做好引进和推广工作;积极开展节水科研工作,加强用水设施工作的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杜绝伪劣假冒产品进入新建和改建项目,提高节水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典型示范,整体推进,促进节水工作落实到位。   (四)建立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五)落实投入渠道,多方筹措创建资金。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根据节水目标要求,形成由市、区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加大节水技术改造投入,政府给予政策倾斜。   附件: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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