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10 |
颁布日期: |
2006/03/1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10 |
颁布日期: |
2006/03/10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除对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在解决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供应问题的前提下,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在此之前,北京市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现就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30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轻型柴油车除外)、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均必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05年12月30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2号排放标准),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规定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轻型汽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目录作废。新申报车型需在国家有关部门第三阶段车型公告发布后,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可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1)。
三、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不受理轻型柴油车申报,轻型柴油车申报目录时间另行通知。
四、鼓励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生产达到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对于达到国IV以上更严格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和重型燃气车(发动机),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开始明确发布国IV车型公告前,企业可提交有关部门的国Ⅲ车型公告和国Ⅳ检测报告,申报北京国IV环保目录,经审核通过后,将公布在北京市环保目录上,并做出标识。
五、轻型汽车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的问题
(一)自2005年12月30日起,拟向北京市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新定型的轻型汽油车(包括车型配置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2005年12月30日前已定型上市并在北京市国Ⅲ环保车型目录发布的车型(包括配置扩展与更改)可延迟安装OBD系统。2006年12月1日后,轻型汽油车未安装OBD系统的车型目录作废,在北京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均应安装OBD系统。
提前申报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应安装OBD系统。
(二)鼓励使用带有OBD系统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按标准规定带有OBD系统的车辆,将放宽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周期,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六年之内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OBD系统认证试验可参照《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实施(见附件3)。
六、其它事项
(一)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有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并将特约维修站的与排放控制系统相关的车型维修情况定期归纳后报我局(见附件4)。
(二)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系族问题
对于按系族申报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需要采用ETC试验对系族中源机型进行三台发动机的NOx筛选试验。
(三)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需在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并发布后,才可进行申报。
(四)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放自我检查试验报告。其中,轻型汽车按系族只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三台份报告),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按系族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ESC和ETC试验检测报告(三台份报告)。此项试验可以提交企业内部的检测报告,但北京公交车辆选用的发动机型应提交国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排放抽查,以保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材料(附后)
2、申报登记表
3、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试行)(附后)
4、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推荐方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申报材料
1、在京销售车型申请。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报的车型情况等。
2、汽车制造厂申报达到国Ⅲ、Ⅳ阶段排放标准,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第三阶段车型公告。
3、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表分为带OBD和不带OBD的轻型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燃气汽车)、重型柴油车、点燃式重型燃气汽车、重型柴油机、重型点燃式燃气发动机等六种表格(见附件2)。申报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同时提供车型(发动机型)环保目录发布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
4、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申报车型(发动机型)目录必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轻型汽车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044-1999)的要求,其中包括三辆样车的Ⅰ型试验(排气污染物试验),一辆样车的Ⅲ型试验(曲轴箱排放物试验)、Ⅳ型试验(蒸发排放物试验)、Ⅵ型试验(低温排气污染物试验)、OBD认证试验(试验程序及提交相关资料参照附件3)、双怠速试验。
(2)重型柴油发动机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要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和三台发动机的负荷烟度试验(ELR),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排气烟度试验,以及按照《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全负荷烟度试验。
(3)重型燃气发动机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要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
(4)重型柴油车生产厂家,按照《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2000)要求进行一辆整车自由加速试验。
(5)重型燃气汽车生产厂家,按照《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的要求,进行一辆整车的曲轴箱污染物试验,按照《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进行一辆整车双怠速试验。
(6)对暂不能提交国内检测报告的国外汽车生产企业,除OBD认证试验外,可以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试验标准和项目,与国内检测相同。
(7)车型(发动机型)首次申报或更改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有效时间为当年和前一年。已经公布的车型(发动机型)目录在执行下一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之前有效。
5、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6、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附件三:
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试行)
一、编制依据
依据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二、认证准备
1.OBD系统申报资料准备
根据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4.1.3款的要求,制造厂至少需提供下述资料(具体格式可参考本认证程序附录):
1.1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1.2OBD系统监督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的;OBD系统所有输出故障代码和格式清单(每一个都加以说明)
1.3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的书面说明。
1.3.1.点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 (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的监测原理(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1.3.2压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如有)
----微粒捕集器的监测(如有)
----电子供油系统监测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空气质量流量控制、空气容积流量及温度控制、进气压力、进气歧管压力以及为实现这些功能相关的传感器)
1.4制造厂声明(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发动机失火率达到多少,将造成I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OBD限值。
----发动机失火率达到多少,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画图或列表表示)
1.5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措施。
1.6OBD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生产厂以及结构示意图等相关资料。
1.7.如果制造厂已经在国内进行了OBD车辆排放耐久性试验,提供有关的试验报告或记录。
1.8.OBD系统系族中车型的描述。
2.OBD验证试验车辆的准备
所有汽车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完成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后,进行OBD验证试验。车辆8万公里耐久性试验可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在检测机构监督下,由汽车制造企业组织实施,并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统一出具试验报告。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在有关部门或检验机构监督下,开发或试验验证过程中完成8万公里典型城市路况耐久试验的OBD样车,可以作为OBD认证试验用车辆。汽车企业应将该族系车型在国内进行OBD系统开发或试验验证的相关文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应包括开发合同(进口企业除外)、试验验证计划、试验用油等。
由有关部门确定为小批量进口(年进口20辆以下)的车型,可提交国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和相关申报资料(资料的准备可参考附录),同时提交满足国内(北京)市售燃油适配性的保证书,必须保证车辆在8万公里之内,使用北京市《车用汽油》(DB238-2004)第二阶段汽油时OBD系统正常工作和使用。
3.OBD验证试验用失效元件或失效电子模拟装置的准备
3.1.点燃式发动机
----用于氧传感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氧传感器或电子模拟装置。
----用于催化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催化器或电子模拟装置。
----用于失火验证用的电子失火设定器。
3.2.压燃式发动机
----用于催化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催化器或电子模拟装置。(如装有催化器)
----用于颗粒物捕集器失效验证用的劣化颗粒物捕集器。(如装有颗粒物捕集器)
三、认证试验项目
按照标准中要求,检测项目不超过4项,对于两用燃料车辆,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某种燃料下的某种故障的验证,检验项目总数可以不超过4项。
1.1点燃式发动机:
通常情况下进行3个固定的验证项目和1个断线诊断验证项目。
1.1.1通常情况下3个固定的验证项目,需做I型试验进行验证。
----氧传感器失效验证
----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
----失火验证
1.1.2 1个断线诊断验证项目,不需做I型试验进行验证。
----对于没有配置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车型,可以选择断开蒸发脱附控制阀(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或断开其他排放相关部件电路(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
----对于配置了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车型,建议应选择EGR或二次空气喷射的断线诊断验证(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
1.2压燃式发动机:
根据污染物控制装置的配置情况具体确定验证项目, 检测项目不超过4项。
----若装有催化转化器,进行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需要进行I型试验。
----若装有颗粒捕集器,进行颗粒捕集器失效验证需要进行I型试验。
----断开供油系中电控燃油计量和正时执行器的任一个电路,进行OBD功能验证需要进行I型试验。
----断开其它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动力系部件的电路,需要进行I型试验。
----断线诊断验证项目,断开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控制部件的电路,不需做I型试验进行验证。
四、验证试验程序
1.试验车辆检查
1.1汽车的机械状况应良好。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以免减少发动机排出气体的收集量。
1.2检查进气系统的密封性,以保证汽化过程不会因意外的进气而受到影响。
1.3发动机和汽车控制装置的设定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2.试验用燃料
试验用汽油必须采用符合北京《车用汽油》(DB11/238-2004)地方标准所述的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汽油技术要求的汽油;试验用柴油必须采用符合北京《车用柴油》(DB11/239-2004)地方标准所述的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柴油技术要求的柴油;试验用LPG或NG燃料,必须采用符合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要求的LPG或NG燃料,在试验的整个过程中不得改动所选用的燃料。当选择LPG或NG作为燃料时,允许发动机以汽油起动,经事先确定的时间后,自动(不由司机控制)切换至LPG或NG。
3.车辆预处理
车辆在采用了某种故障模式之后,车辆必须至少连续进行2次Ⅰ型试验(1部和2部)预处理运行。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允许多运行2次2部循环。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可以采用替代的预处理方法。
4.车辆排放状况及OBD系统状况确认
在进行OBD功能验证试验之前,用诊断仪查看车辆发动机系统及OBD系统是否工作正常;车辆运行I型试验,确认车辆排放情况。
5.验证试验步骤
5.1.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5.1.1 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
5.1.1.1将车辆OBD系统监测的催化器替换为劣化的或有缺陷的催化器。
5.1.1.2 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3款的要求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完后,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OBD系统的访问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按照I型试验要求浸车;进行I型试验,测量排放量并检查故障指示器的状态,I型试验结束后,再次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
5.1.2. 氧传感器失效验证
将车辆上的氧传感器替换为劣化的或有缺陷的氧传感器,如果用电子模拟装置,不需更换车上的原有氧传感器,将电子模拟装置串联在氧传感器和ECU的通讯之间,并调好模拟器的设置参数。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5.1.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1.3失火验证
在GB18352.3-2005 中附件I第I.3.3.3.2款规定的失火检测区域内引发失火,设定其失火率为排放物超过OBD限值状态。(通常的方法是使用一个失火设定器来达到某个失火率的目的)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5.1.1.1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1.4断开电控蒸发脱附装置的电路或其它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部件的电路(如果在所选燃料时起作用),然后
----车辆运转循环1—3次;(具体运转循环次数根据该断开的器件出现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
----故障指示器出现提示后,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
5.2.压燃式发动机
5.2.1催化转化器失效验证
如果车辆装有催化器,将车辆OBD系统监测的催化器替换为劣化的或有缺陷的催化器,然后按照第四项中第5.1.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2.2颗粒捕集器失效验证
如果车辆装有颗粒捕集器,将车辆上的颗粒捕集器整体拆除或替换为有缺陷的颗粒捕集器,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 5.1.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2.3断开供油系中电控燃油计量和正时执行器的任何一个电路,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5.1.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2.4断开其它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动力系部件的电路,然后按照本认证程序中第四项中第5.1.1.2款的步骤顺序执行。
5.2.5断开其它任何与排放有关的、与电控单元相连接的动力系部件的电路,然后
----车辆运转循环1—3次;(具体运转循环次数根据该断开的器件出现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
----故障指示器出现提示后,将诊断仪的端口与标准数据连接器的串行口相连,确认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
五、OBD符合性原则
1.需要通过I型试验来验证的试验项目即本认证程序中5.1.1~5.1.3款和5.2.1~5.2.4款,在I型试验结束前,故障指示器MI必须被激活(点亮指示灯),并且排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OBD限值的1.2倍。如果这两方面要求都满足,则该项目符合要求。
2.不需要进行I型试验的项目,如断线诊断项目,根据诊断该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故障指示器必须在规定的循环数时被激活。
3.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必须保证通过满足ISO DIS 15031-4要求的诊断工具就可查出。
4.故障代码的定义必须与ISO DIS 15031-6中第6部分6.3款或ISO DIS 15031-6中第5.3款和5.6款中规定的故障代码相一致。
5.储存的冻结数据至少包括: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代码。
6.通过标准数据连接器上的串口,应能读到匹配软件的识别号。该匹配软件的识别号应以标准化格式提供。
7.通过标准数据链连接器的串行口,应能随时获得故障指示器(MI)激活时汽车的行驶距离。
8.故障指示器应满足标准GB18352.3-2005中I.3.5款、I.3.7款和I.3.8款的要求。
9.OBD系统中的缺陷应符合标准GB18352.3-2005中I.4.款的规定。
以上条款均符合要求时,则认为该车OBD系统符合申报要求。
六、OBD认证扩展(即视同条件)
在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车型,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认为可以进行扩展。
1.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属于同一车辆OBD族系,且发动机控制系统相同的车型,即:
——发动机燃烧过程必须相同。即是压燃还是点燃,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
——催化器的形式必须相同。即 三元型、氧化型、加热催化型、其它形式。
——颗粒物捕集器形式必须相同。
——二次空气喷射有/无情况相同。
——EGR(废气再循环)有/无情况相同。
---OBD的功能性监督,故障检测方法及向驾驶员指示故障的方法必须相同。
2.车辆生产厂必须相同(以整车改装的专用车除外)。
3.ECU的生产厂必须相同。(对于型号相同,属于异地生产情况的ECU可视为相同。)
4.某车型按照扩展条件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车型的认证扩展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5.书面提供扩展认证车型有关OBD系统的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内容要求与基础车型提供资料的要求相同。
6.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发动机附件
----轮胎
----当量惯量
----冷却系统
----总传动比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七、对于本认证程序未提及的问题,需按照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标准要求进行认证申报。附录
一、OBD系统所有监测部件清单(依据GB18352.3-2005中附录A中A.4.2.11.2.8.2款、A.4.2.11.2.8.4款、A.4.2.11.2.8.5款及A.4.2.11.2.8.6款的要求)
部件/系统 故障代码 故障代码信息 监测策略 监测用辅助参数 故障指示器MI激活规则 预处理模式 验证试验模式
二、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的详细书面说明(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依据GB18352.3-2005中附录A中A.4.2.11.2.8.3款)
1.点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 (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2.压燃式发动机:
----催化器的监测(如有)
----微粒捕集器的监测(如有)
----电子供油系统监测
----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空气质量流量控制、空气容积流量及温度控制、进气压力、进气歧管压力以及为实现这些功能相关的传感器)
三、制造厂声明(依据GB18352.3-2005中4.1.3款(2)、(3)条的要求)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失火率达到 ,将造成I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OBD限值。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的失火率。(画图或列表表示)
四、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规定。
六、OBD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生产厂以及结构示意图;劣化催化器样件的老化方式。
七、诊断接口通讯模式。
八、如果制造厂已经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完成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提供有关的试验报告。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8万公里实车耐久性试验,汽车企业应提交将该族系车型在国内进行OBD系统开发或试验验证的相关文件申请备案,内容应包括开发合同(进口企业除外)、试验验证计划、试验用油等,及开发或试验验证过程中完成8万公里典型城市路况耐久试验的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