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日期: |
2005/08/26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3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预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环保局统一负责本市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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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申报单位向市环保局审批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zhb.gov.cn)或市环保局网站(网址:http://www.bjepb.gov.cn)下载。我局自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发证。
二、备案管理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和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备案表由委托方、运营方和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三方共同盖章后,由各区县环保局存档,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日常监督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运营活动。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无证运营活动的查处力度,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各区县环保局要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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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持证单位和委托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各区县环保局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环保局。
四、年度考核
根据“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规定,本市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其中表一由持证单位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核实盖章;表二由持证单位填写;表三由运营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根据持证单位的项目备案情况、日常监管记录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运营项目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我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由我局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五、培训和持证上岗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我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培训工作将由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承担,目前培训工作正在筹划,具体时间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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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知。
另外: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和表格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或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下载获得。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负责处室:污控处 联系电话:68717214 6842892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