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18 |
颁布日期: |
2005/08/1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18 |
颁布日期: |
2005/08/18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6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
《市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办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改革投资体制,解决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出现的新问题,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我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管理将由原来单一的审批制变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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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的位置。即:对于政府投资的审批类项目,先由发改委进行预审,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审批;对于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审批,再由发改委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则先由发改委备案,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审批。
二、依据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时要按照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情况分别设定受理条件。即:对于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时应以同级发改委的有关批复或预审意见作为前置条件;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核准类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时应首先依据《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对,不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发改委及其它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或意见;对于备案类项目,则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同级发改委的备案文件,对于未经发改委备案的备案类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根据《通知》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受理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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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自动开始计入审批时限。
四、凡由各区县政府、区县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中,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暂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京环保评价字〔2004〕361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市环保局审批。
五、为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各区(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要求建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按季度将全部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等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全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对环评队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环评单位业绩,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含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办照类事项)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用来全面记录、整理、汇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实现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实时共享,在条件成熟时推行网上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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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附件:1、《市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
的通知》
2、《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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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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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细则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细则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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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域内跨区县的水利工程以及水资源开发(包括地下水开采)、利用和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且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潮白河、永定河建设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其他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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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储存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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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道、市级道路、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管河道的独立桥梁、隧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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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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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新增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下的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化学原料生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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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至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形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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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二)城市供水:跨省(市、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调水工程、跨区县城市供水以及城市供水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调水、供水工程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管河道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其他城建项目:
城市供热:城区热力管网、跨区县供热能力在20蒸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再生水:规划市区内再生水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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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规划市区内污水处理厂及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二级以上客、货运站,中心站(含)以上公共交通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土地成片开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高尔夫球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项目、危改项目、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生产储藏经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疗养院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省市政府驻京机构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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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五)其他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等:新建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类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殡葬、疗养、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类项目: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教堂、清真寺等宗教项目建设:新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游戏厅(室)、网吧建设:总投资3000(含)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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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事项由市及区县商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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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