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25 颁布日期: 2007/06/25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25
颁布日期: 2007/06/25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澄江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环境卫生水平,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统筹及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卫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以焚烧发电为主、卫生填埋为辅,多种方式综合处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建立“组(自然村)保洁、村(社区)收集、镇(街办)转运、市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理,最终形成城乡统筹、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具体要求 (一)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1、集中处理生活垃圾。自2007年10月起,全市的生活垃圾必须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花山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具体调度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负责。全市各镇、街道、村、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的简易堆放场,并停止使用现有堆场。 2、构建垃圾收运网络。镇、村应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工作。行政村负责收集全村的生活垃圾,各镇负责将全镇的生活垃圾集中压缩,并自行运输至市统一处理场所。城区各环卫所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收运。城乡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要紧密衔接,以快速、高效为原则,保证全市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日处理。 3、完善环卫设施建设。城区及各镇应按照合理布局和科学收运的原则,完成压缩式中转站、密闭式运输车辆、机械化作业车辆等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建设。凡进入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必须有效压缩、密闭运输;积极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比例,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环卫作业质量。同时,不断完善垃圾处理终端及配套设施建设。 4、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处理。禁止医疗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各类渣土或污泥等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应逐步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减少处理成本,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能力。 (二)完善垃圾费用收支体系 1、征收垃圾处理费。为落实环卫事业发展的经费,在全市范围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2、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全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由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及其办事处)自行承担,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健全城乡环卫管理体系 1、加大环卫监督力度。市城市管理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各办事处)的垃圾收运、环卫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等情况,并指导、监督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各办事处)的环卫管理工作。各镇要定期上报环卫发展情况,并加强对本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各办事处)环卫工作的领导。 ⒉探索市场运作机制。要加快环卫市场化运作步伐,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卫企业承担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作业;通过特许经营,择优选择市场主体,进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实事工程。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及其办事处)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尚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收运、无害化处理的镇、村,应迅速行动,制定规范有序的收运、中转、处理方案,切实改善我市的环境卫生面貌。市政府与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各办事处)签订生活垃圾收运目标任务书,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审核、划拨和其他环卫经费的核拨。 市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和花山填埋场实施环境监测;对擅自处理生活垃圾,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及其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 (三)严格检查考核 市城市管理局定期对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市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实行奖励,并进行适当经济补贴;对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随意填埋或倾倒垃圾、运输中抛洒滴漏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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