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无锡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23 颁布日期: 2010/04/23
颁布机构: 无锡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23
颁布日期: 2010/04/23
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市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l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O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无锡军分区、市环保局、发该委、经贸委、公安局、消防支队、安监局、交通局、气象局、水利局、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农林局、无锡质监局、无锡工商局、民政局、人防办(民防局)、外事办、信息办、医管中心、供销合作总社、无锡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监测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临近市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事,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香肠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现场指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治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2)处置及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农林局和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种类,对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医管中心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4)综合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无锡工商局、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政府信息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 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 负责现场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相关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市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消防支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灾人员的抢救工作;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制定交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交通运输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就援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救援物资、转运危险物品、协助运送伤员、疏散人员。有关铁路运输环境污染事故中应急救援工作,由上海铁路局无锡火车站组织协调。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卫生局、医管中心:做好伤员的运送和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物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的应急处置,适当的调控相关区域的水体流量;参加水污染事件责任的调查及评估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城市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无锡军分区: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市发改委: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体系建设规划。 市经贸委:负责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物资种类和数量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配合相关部门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 市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负责对调查认定的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市建设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直辖市有关专业机构针对土地污染情况进行侦察、评估鉴定和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做好涉及农业、林业、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农业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涉外事务,协助做好涉外的信息发布工作。 无锡质监局:负责提供涉及突发事件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技术指导。 无锡工商局:负责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依法吊销违法严重排污企业营业执照。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事件善后工作。 市人防办(民防局):参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组织参与人防工事内的人员应急救援、疏散工作。 市城管局: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抢险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参与应急物资的组织。 无锡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区域的电力调控。 市信息办:组织江苏电信无锡分公司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2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落实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习。 专家组: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各市(县)、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预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水路、公路运输和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交通部门负责。 4.2 预警机别的确定和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I级预警由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由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Ⅳ预警由级市(县)、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4.3 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关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卫生、交通等监测站点,建立市(县)、区相互协调、支持的监测网络。 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地表水、地下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地表水水质流动监测车,空气流动监测车,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毗邻市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毗邻市政府。 5.2 分级响应   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I级和Ⅱ级事件,Ⅲ级事件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Ⅳ级事件由事故发生地各市(县)、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及时报告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如下: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30分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污染情况确认,启动应急预案,应急人员到岗 污染情况快速预评估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紧急会商,污染情况趋势判断 调查了解实际污染情况 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报道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到位组织指挥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毗邻市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机构决策参考。根据实践的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和解禁、人员撤离和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估。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建设、农林、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与环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5.6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会同交通、水利、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 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理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 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宣传、新闻部门搞好信息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信息。 5.8 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市外事办负责涉及对外人员的安置工作 6.2 保险 环境污染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市信息办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7.3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以环保部门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卫生、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7.4 技术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救灾款物的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市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7.6 教育培训 通过多种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7.7 演习演练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8 奖惩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2、第一批专家组名单及联络方式 NO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宅电 职务/职称 专长 1 徐燚 江苏省环境应急中心 02583205637 13951759966 博士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2 郁建桥 省环境监测中心预警部 02586575278 13851627916 部长 环境监测 3 钱群一 无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85017642 13961823233 主任/高级农艺师 农业生态保护 4 张宪中 无锡市水产技术指导站 85016906 13357906527 站长/高工 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 5 邹路易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81819335 13706191373 副教授 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评估 6 张永林 无锡市老科协化工专业委员会 82726621 82704182 副主任医师 危险化学品处置、防生(毒理医学) 7 严路彤 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82739084 13861831053 85096003 副总/高工 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评估 8 朱炳梅 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82767824 13861710839 82701790 副总/高工 危险化学品处置 9 费望东 无锡阳恒(震宇)化工有限公司 83101480 13861860085 副总 危险化学品处置 10 刘 群 无锡石化总厂 82401334 13814277927 副处长/工程师 危险化学品处置 11 邵子林 江苏无锡石油分公司 82721548 13806195452 85018171 安全工程师 危险化学品处置 12 范如明 无锡庆丰集团维新漂染有限公司 83124682 13814297225 高工 水处理 13 张信华 无锡市环境科学学会 85019540 13861868800 85017255 教授级高工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 14 刘光玉 无锡市老科协环境保护分会 85058342 13861441371 教授级高工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 15 杨 麟 无锡市环科所 85039564 13063676370 所长助理 环境评估 1.2.3、各市(县)区值班联络电话NO 行政区 值班电话 1 江阴 86862307 2 宜兴 87972943 3 锡山 88703828 4 惠山 82401574 5 新区 85255070 6 滨湖 85110929 7 北塘 85668845 8 南长 85020102 9 崇安 82713696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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