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
颁布日期: |
2001/12/1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2/01/01 |
颁布日期: |
2001/12/19 |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与受理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 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2.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由接待人员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加盖手印或签名,接待人员应同时在笔录上署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3.接待人员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2) 被申请人的名称;
(3)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5)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接待人员发现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内容应当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一致。
4.接待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人员可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 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无法证明其身份的;
(2) 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3) 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的;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明或无法证明其存在或没有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
(5) 不属于省政府管辖的;
(6)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7) 直接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或者规章申请行政复议的;
(8) 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
(9)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10)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被依法受理的;
(11)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仍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接待人员应当接收其申请材料。
6. 申请人不能提交材料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接待人员应当接受其申请材料,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有关情况。
7.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
8. 接待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9. 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不予接收;接待人员可告知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到指定的场所接待。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
10. 对以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秘书行政处登记后,直接交行政复议处。
11. 行政复议处对收受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受当日指定承办人。
12. 承办人应在承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 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省政府管辖的,由行政复议处处长负责审批;但案情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报办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2) 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管辖的,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3) 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报办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3. 行政复议申请出现本规定第5条第1、2、3、4、11项的情况,承办人难以认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3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发送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承办人应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12条予以办理。
14. 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1人承办,1人协办。
二、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一) 一般程序
15.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应及时与被申请人联系并督促其提交答复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复材料的,承办人认为需要责令其提交答复的,应报行政复议处处长审批,制作《责令提交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50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6. 承办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2)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3)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5)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6)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8)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9)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10) 是否存在行政赔偿;
(11)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17. 对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 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 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3) 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18.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或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承办人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 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2)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3) 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承办人认为需要对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9. 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未提供有关证据或未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承办人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提供证据并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
20. 承办人认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发送第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1.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按前条规定办理;审批不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同意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发送第三人。
22.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
23.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后,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列明被查阅的材料名称、查阅时间和地点,并在查阅表上签名或盖章。
查阅人查阅的材料,限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
24. 承办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办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机关。
25.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前条规定办理;审批不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发送申请人。
26. 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处处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7.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消失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恢复行政复议。
28. 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9. 承办人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案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
(2)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4) 双方的争议焦点;
(5) 需要重点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6) 承办人的初步意见。
30. 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承办人与协办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行政复议处处长;
(2) 承办人与协办人意见一致,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应报告行政复议处处长并报办分管主任审批;
(3) 行政复议处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办分管主任;
(4) 办主任或分管主任要求汇报的,应向办主任或分管主任汇报。
31.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口头要求撤回的,承办人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32. 承办人在提交结案报告之前,应当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听取双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 调查程序
33. 承办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或核实案件有关事实:
(1) 向有关组织或单位查阅相关文书资料;
(2) 实地勘查;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4) 听取或核实证人证言;
(5) 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
(6) 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7) 其他必要的方式。
34. 承办人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对摘抄件或复印件应由被查阅的组织或单位加盖核对章,并由承办人签名、注明摘抄或复印日期。
35. 承办人实地勘查时,应根据勘查的目的,采取丈量、拍照、录像等措施,并制作笔录。实地勘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加。
36. 承办人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意见,以及听取或核实证人证言前,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审查有关材料,理清争议焦点,列出调查提纲。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意见,以及听取或核实证人证言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就争议事项或者需要核实的问题,补充陈述,并制作笔录。
37. 承办人认为需要进行质证的,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当面质证。并制作《行政复议质证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8. 承办人负责主持质证会,由承办人分别向有关人员提问,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也可以相互提问,相互质证。质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39. 承办人制作的各种笔录均应当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0. 承办人认为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报办分管主任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三) 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41. 因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承办人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启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规定;
(2) 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直接引用和未直接引用但有证据证明被实际适用的依据;
(3) 是否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及认为不合法的理由;
(4) 是否属于省政府有权审查的范围。
42. 申请人没有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或说明依据不合法的理由的,经行政复议处处长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补充意见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43. 对省政府有权审查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处处长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关于提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说明的函》,发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44. 对省政府无权审查的规定,经办分管主任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连同审查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5. 因承办人提出审查要求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分别按照前两条规定办理。
46. 制定机关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报告。
47. 承办人除重点对申请人请求审查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 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的,报办分管主任审批;
(2) 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报办主任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书》,发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48.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有权机关已对该规定作出过处理决定的,可以不启动规范文件审查程序,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处处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直接告知申请人有关处理决定。
三、 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批
49. 承办人最迟应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
(2) 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 双方的争议焦点;
(5) 集体讨论的意见;
(6) 结案意见和理由;
(7) 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8)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0. 结案报告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报办分管主任审批;拟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报办主任审批;依照有关规定应报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由秘书行政处负责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51. 承办人应根据办领导或省政府领导对结案报告的批示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结案处理。需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由承办人制作后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5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 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和理由;
(4)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
(5) 行政复议结论;
(6)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7) 行政复议决定日期。
53. 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案件延期的,承办人应在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提交结案报告。
54.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55. 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分管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机关。
四、 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送达与归档
56. 行政复议文书,由承办人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制作,并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57. 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依照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自行审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抄报省政府。不予受理决定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还应当向省政府提交审查报告。
58.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的,应随附《送达回证》,由秘书行政处采取特快专递方式办理,挂号收据应当附卷。
直接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送达受送达人。59 行政复议文书的数量,由承办人根据案件需要确定,其中两份存档,三份报办领导;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份数。
60.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材料,并送秘书行政处负责统一装订归档。
61.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