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8/10 |
颁布日期: |
2005/08/1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8/10 |
颁布日期: |
2005/08/10 |
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印发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环发〔2005〕84 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进程,鼓励持证单位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排污单位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
二、强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执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持证单位认真执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 30 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区)级环保局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本通知以前的委托运营项目应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四、认真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持证单位在每年 1 月底前,向省环保厅和省辖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年度考核将严格按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规定执行,由省环保厅组织考核组或委托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填写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并在江苏环保网站予以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由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五、严肃查处无证运营行为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强化对无证运营活动的查处力度,培育和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运营 考核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