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0/11/26 颁布日期: 1990/11/26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0/11/26
颁布日期: 1990/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