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水利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2/10 颁布日期: 2004/02/10
颁布机构: 水利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2/10
颁布日期: 2004/02/10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  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财务制度,加强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执行、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  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淤地坝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技术、施工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效益监测与档案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年度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要积极进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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