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交通卫生监督机构与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管辖范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1/12 |
颁布日期: |
1997/01/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1/12 |
颁布日期: |
1997/01/12 |
关于明确本市交通卫生监督机构与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市航道局、上海港务局、上海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上海分公司、上海市第三航道局:
现将卫生部、交通部卫监发(1996)第30号《关于规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通知》发给你们,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对本市范围内的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与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管辖范围作如下补充界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管辖范围界定原则,对原管辖的范围作一次清理,双方协商,重新确定各自的管辖范围。并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交通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港口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交通部属及双重领导的工厂、院、校、家属生活区等开办的并向社会开放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三、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都要从大局出发,从保护人民群众和旅客身体健康出发,工作中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交通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特点,交通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与本市的有关规定接轨,并接受和参与全市性全区性工作检查,以共同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四、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与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