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8/08 |
颁布日期: |
2002/08/0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8/08 |
颁布日期: |
2002/08/08 |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豆制品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市卫生局、市商委联合制定了《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八日
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豆制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保护合法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在销售其产品时,必须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见附件一)。
送货单应随货同时发给销售单位,做到货证相符。
第四条送货单必须按“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填写要求”(见附件二)规定填写。
第五条销售单位采购豆制品时,应索取“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核对品种、数量,并做到亮单经营。
第六条生产、加工单位不按照要求填写、使用送货单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第七条送货单式样由上海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由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印制、发放并管理,全市通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转卖。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