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通知(修订)》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4/06/30 |
颁布日期: |
2004/06/3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4/06/30 |
颁布日期: |
2004/06/30 |
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通知(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关于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效率,提高本市食品卫生安全的总体水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市大型餐饮业单位、盒饭生产加工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市盒饭(含社会盒饭、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学校食堂、供餐座位在5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单位必须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
其他餐饮业单位必须设置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
二、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或公共卫生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中专学历、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学时的食品卫生管理培训和考核;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在学历和工作经历上可适当放宽。
三、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承担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卫生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工作制度及食品卫生工作计划,对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应作记录,并至少保存1年以上;
(二)对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有效监管,发生异常情况及时纠正;
(三)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跟踪整改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其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有关的操作环节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应予记录,其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督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就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的状况与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保持沟通;
(九)完成其它有关食品卫生的相关工作。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在岗工作期间,每年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卫生知识复训。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2次行政处罚的,或者已经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等级评分的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该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应重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卫生知识复训。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的内容。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卫生管理员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依照相关行业食品卫生监督等级评分办法规定对其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扣分;对查实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或其它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复训、考试等方面的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