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食品卫生等级标示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4/08/31 颁布日期: 2004/08/31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4/08/31
颁布日期: 2004/08/31
关于本市实施食品卫生等级标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要求,本市将在食品行业实施食品卫生等级标示管理制度。为有效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等级标示管理的单位   本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凡量化分级评定等级为A、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评定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食品卫生等级标示,实施等级标示管理;评定等级为C、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暂不实施食品卫生等级标示管理。   二、等级标示的要求   (一)等级标示文字内容:被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食品卫生等级、编号及日期等。(样式见附件1)。   (二)等级标示的编号:在等级标示右上角的编号由年份与流水号组成。其中年份按照实际评定的年度填写;流水号由市和区县编号与顺序号组成,市和区县编号号码按照附件2要求填写,顺序号按照年度,每年从1号开始编排,共4位数。编号填写格式如下:   () 第XX -- XXXX­­ 号   年份(市和区县编号)(顺序号)    4位 2位 4位   (三)等级标示统一由上海市卫生局印制。   三、等级标示的变更   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的年度结果,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等级发生变化的,由负责评定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食品卫生等级标示及时进行变更。   四、其他   等级标示制作费用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