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1/18 |
颁布日期: |
2004/11/1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1/18 |
颁布日期: |
2004/11/18 |
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莱氏血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血液中心:
为加强本市各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卫生部批准的划片定点、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到指定省份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持有《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
二、本市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与供应原料血浆的单采血浆站签订质量责任书。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复检中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血浆的,应立即封存,及时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如有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三、为补充本市临床用血不足和调剂血型而需向外省市调配血液的,由市卫生局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市血液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市血液中心应与供方血站签订质量责任书,并对血液进行复检,以保证血液质量。复检中若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血液的,应立即封存,及时通知供方血站,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四、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赴外省采集原料血浆的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承担。
五、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每年10月份须向市血液管理办公室报下年度《年度赴外省采购原料血浆计划表》(附件1),每月15日之前报上月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原料血浆月报表》(附件2)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本市赴外省采集原料血浆及血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赴外省采购原料血浆计划表》
2.《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原料血浆月报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