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2/21 |
颁布日期: |
2005/12/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2/21 |
颁布日期: |
2005/12/21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社会宣传、车主告知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
根据燃油助动车使用年限规定,至2005年年底,本市所有在用燃油助动车均已达到规定的八年使用期限,应予强制报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
二、燃油助动车置换LPG助动车的办理时间截止2006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三、200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油助动车驾驶人拒绝交纳罚款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涉嫌被盗抢燃油助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其车辆。
五、凡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