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1 颁布日期: 2005/12/21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1
颁布日期: 2005/12/2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社会宣传、车主告知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强制报废燃油助动车的通告   根据燃油助动车使用年限规定,至2005年年底,本市所有在用燃油助动车均已达到规定的八年使用期限,应予强制报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   二、燃油助动车置换LPG助动车的办理时间截止2006年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失窃燃油助动车的更新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三、200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油助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油助动车驾驶人拒绝交纳罚款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涉嫌被盗抢燃油助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其车辆。   五、凡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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