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4/18 颁布日期: 2005/04/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4/18
颁布日期: 2005/04/18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5]42号)精神,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今年4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检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联动与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朱伟明副局长任组长,市局交警、治安总队、消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交警总队)。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治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证件的核发管理。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通行证件。在发证前,应对托运人、运输车主、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常识、事故的处置原则以及自救报警方法。违反规定发证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检验。5月10日至6月30日,交警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督、交通、质检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集中检验。一是要对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罐体后部和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醒目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轮胎花纹深度、罐体安装牢固等情况。二是要对核定载质量是否存在大吨小标进行审核,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要责令车主更换匹配的罐体,重新核定载质量。三是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由交警部门监督销毁。   (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从5月lO日至5月31日,交警部门要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对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商请主管部门责令运输单位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禁止其继续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四)加强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分、县局交警支(大)队以及各出入市境公路道口公安检查站要结合治理超速、客车超员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抽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由属地派出所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派员处理后,交警部门负责派员监督返回起运地。对无证运输、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使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划定禁止通行区域,完善交通标志。8月底以前,交警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网和交通状况、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和道路,包括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区域和地点。要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排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设置情况,并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加快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运行标志,及时将禁止通行区域向治安、消防部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提高对事故现场的处置能力。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各分、县局要立即报告市局指挥中心和区、县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封锁现场,疏散人员。各级治安、消防、交警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施救,减少危害后果。   (七)做好证件核发和信息通报的衔接工作。治安、消防部门填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应当在证件上详细注明途经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名称、路线等,并填写通知单,将发证情况及时通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接到治安、消防部门通知单后,要及时在危险品运输路线沿线部署警力,加强路检路查和指挥疏导。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以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沟通协调。一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部门之间要及到通报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发证、通行线路和时间、禁行范围、车辆检验、驾驶员教育及违法记录等有关情况。二是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合力。三是要与江苏、浙江等地的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建立长效管理联动机制。   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自5月份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工作情况报送市局专项办(电话:56317000转53597,传真:56317000转53522)。9月5日前,向市局专项办报送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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