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6 颁布日期: 2005/07/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6
颁布日期: 2005/07/26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月2 5日由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作为规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对进一步依法管理剧毒化学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有关剧毒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现就严格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培训,大力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立即从公安部三局十处网站上下载《办法》全文及其相关附件,并组织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治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民警认真学习条文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确保严格贯彻执行。市局治安、交警总队作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抓好基层公安机关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民警的培训工作,精心制定培训计划,逐级分解培训任务,确保所有从业民警都能接受一次系统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轮训,以全面掌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和基本知识,懂得常见剧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护常识以及有关申领、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条件、程序及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市公安机关监管剧毒化学品的整体工作水平。   各单位在组织好内部学习培训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各分、县局治安部门要将《办法》复印发放至辖区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及处置单位,要求企业负责人、自主管理部门及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并按照《办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分、县局交警部门要结合“五进”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办法》的宣传覆盖面,使广大群众特别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切实增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办法》实施前,各分、县局治安部门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基础上,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公通字[2002]31号),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同时,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各分、县局治安、交警部门要尽快了解并熟悉安监部门核发的《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等法定证件的式样、管理机构、管理方法等,为准确审核申领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打下基础。按照《办法》规定,今年8月1日开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核颁发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此,各级交警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审批工作,建立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级治安部门要将有关《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材料、审核条件、审批手续等一并移交同级交警部门。   市局治安、交警总队要根据《办法》要求,尽快制定四项配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本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信息数据库,实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的查询和通报;二是制定治安部门向市内运输目的地交警部门通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信息的办法;三是建立市内目的地交警部门委托始发地交警部门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具体委托办法;四是制定向沿途交警部门通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和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备案单车运输五吨以上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的办法。各级交警部门要建立健全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档案,切实做到一次一档,一车一档,项目齐全科学,登记信息准确。此外,市局交警总队要会同市城交局监督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和《办法》附件2的式样,于8月1日前为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否则不予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三、严格执行《办法》,依法查处违法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办法》实施后,违反《办法》有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治安部门负责查处;对违反《办法》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警部门负责查处。各级治安、交警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理由。所用法律文书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3]68号)的规定执行,避免执法随意性。如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公正处理。对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要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办理。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民警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履行监查职责,努力预防、有效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危害。各级治安、交警部门要以贯彻执行《办法》为契机,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剧毒化学品使用、贮存、运输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努力预防各类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会同安监、城交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机制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能够在专业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施救工作,从而切实提高处置能力,将危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自2005年起,各分、县局治安、交警部门须于每年1O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辖区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数量报市局治安总队,由市局治安总队汇总后统一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申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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