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燃气行业消防安全的通告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0/03/15 |
颁布日期: |
2000/03/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0/03/15 |
颁布日期: |
2000/03/15 |
近来,本市液化石油气燃气行业违法经营、储存、使用的现象呈抬头之势。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逃避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利用简陋的经营设施非法经营和销售;一些经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以送货上门、家政服务为名流动经营,或以次充好、掺水假冒、短斤缺两、倒灌钢瓶,违章冒险作业;一些用气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或非法购用,或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市场混乱,安全管理和钢瓶管理严重失控,以致屡次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严肃法纪、保障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将在近期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燃气行业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凭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以及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气许可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禁止向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安全审核批准的单位用户供应气源。具有灌装设施的单位不得为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代灌装液化石油气。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流动销售和临时设点经营;一经查获,作为无证经营予以处罚。需要进行送气上门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
三、严格实行液化石油气单位用户消防安全审核制度。用户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消防安全批准后,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装运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技术的要求,由经专业培训且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作业证的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凭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进行装运。除居民自用装运单只15公斤钢瓶外,禁止人力车装运液化石油气钢瓶。公安交巡警部门对使用人力车装载3瓶或3瓶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或燃气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希望广大市民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非法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举报。
上海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3217474。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举报电话:65079898。
特此通告。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