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1 |
颁布日期: |
2006/11/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1 |
颁布日期: |
2006/11/21 |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6〕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精神,现就本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集中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通过普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普查整治工作期间,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蹲点指导、重点督察,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实施步骤,狠抓任务推进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即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和有关公安处(局)要主动提请区、县政府或本行业、本系统主管部门,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指导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对照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各单位按时填报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的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核查、督导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督导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按照权限划分和火灾隐患级别,逐一制发相应的限期整改法律文书,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化。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3月31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成效不明显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纠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整治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严处、严纠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好政府参谋,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公安机关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政府,建议启动挂牌督办机制;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提请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下发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工作制度,强化常态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层次分析火灾隐患的成因及制约火灾隐患整改的难点,结合普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长效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单位要确定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形成市、区县(行业、系统)联络员网,切实加强联络和沟通。四是建立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本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
六、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在抓专题、抓典型、抓精品上下功夫,主动引导舆论,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要密切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告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要办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版、专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曝光典型火灾案例,跟踪隐患整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普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以开展普查整治工作为契机,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流动务工人员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各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的总结,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市局消防局(联系人:王宇栋;联系电话:63512119*660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