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银行转制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08 颁布日期: 2007/01/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08
颁布日期: 2007/01/08
各外资银行: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为外资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的要求,结合实际,就外资银行转制过程中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外资银行各办公地点(含营业网点,下同)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外资银行各办公地点涉及建筑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的,且未再次进行内装修的,免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但因办证需要获取消防证明材料的,应当凭银行有效函件向相应公安消防机构申办证明手续。 二、办理机构 外资银行办公地点设在除浦东新区以外地区的,消防手续由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办理;设在浦东新区(含所在建筑属市级重点单位)的,消防手续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办理。 三、受理窗口 上海市消防局受理窗口地址:河南中路280号1楼;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至17:00。浦东公安消防支队受理窗口地址: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四、办理程序 外资银行根据办理条件(详见附件)准备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简易审核、验收条件的,在受理窗口当场予以办结。 五、办理时限 外资银行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警务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网址:www.police.sh.cn;上海市消防局网址:www.fire.sh.cn咨询网址;上海市消防局监督举报电话:63255424。 此通知。 附件:外资银行办理消防手续条件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外资银行办理消防手续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各设计阶段消防手续办理条件 (一)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方案阶段审核手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 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3、简要文字说明。 (二)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扩初阶段审核手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 3、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4、规划部门的批文。 5、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呈报送审资料光盘。 (三)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审核手续。外资银行建筑工程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或直接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查。 直接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总平面图及说明; 3 、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4、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5、消防给水图及说明; 6、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另行办理设备部分的申请。 (四)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审核手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并附该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2、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 3、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4、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5、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6、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二、建筑工程内装修工程阶段消防手续办理条件 外资银行可按本通知中职责分工直接到相应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然后凭该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被告》到相应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直接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 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 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 5、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手续办理条件 (一)以下项目可办理消防简易审批手续: 1、外资银行所在建筑为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 雨蓬等); 3、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的单层(包括标准层)内部装修工程。 (二)办理消防简易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应报送《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审批申报表》;土建工程应报送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图),内装修工程需报送装修平面布置图(图纸可为A4纸):(1)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2)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2、未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装修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应由该建筑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向所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该项目办理内装修简易审批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函同意并在函中提出统一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及《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原土建设计单位意见一栏中审核盖章),设计单位需采用与“上海市消防监督信息系统”软件统一接口的电子光盘送审软件,填写电子版《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装修审核申报表》,并应将有关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制作成光盘送审。 3、凡是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并与上述资料一起报送。 四、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条件 (一)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包含附表1-5); 2、消防监督机构所有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的附表1、附表4; 3、规定格式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图或逻辑关系说明; 5、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6、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 注:4-7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二)申报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原审核意见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电源情况”、“市政输水管管径”、“资质等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4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确认;各专项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 2、编制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图或说明应由施工单位盖法人公章,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公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4、填写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应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公章确认。 6、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 (三)申报资料的装订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2、申报材料每页均编页码,并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 3、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样式可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下载。 五、建筑工程竣工消防简易验收手续办理条件 (一)以下建筑工程竣工可办理消防简易验收手续: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装修工程和由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办理过简易审批手续的内装修工程。 (二)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简易验收的程序: 1、外资银行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接待窗口:(1)《上海市建筑工程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2)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2、接待窗口人员应当场审查申报材料。属简易验收范围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发给申报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属简易验收范围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还申报单位材料或按其他程序受理。 关于《关于外资银行转制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为外资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的要求,结合实际,就外资银行转制过程中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相关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3、《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沪消发【200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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