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6/04 颁布日期: 2007/06/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6/04
颁布日期: 2007/06/04
各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现就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需报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专职消防队的新建、改建、撤并,应报市消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撤并。在资产重组或外资进入时,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应及时报市消防局。 二、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干部应具备从事消防工作相应的从业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专职消防队管理干部时,应报送市消防局或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三、专职消防队战斗员从业前应取得市消防局核发的等级证书,没有等级证书的,不得担任战备执勤。 四、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车数量,如需增减应报市消防局司令部和防火监督部。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规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上牌前,必须到市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在购买消防车前,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见附件),并报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和车管处备案。如未上报备案造成所购车辆无法上牌的,责任自负;上单位内部牌照的消防车,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联系(联系人:俞旭东 联系电话:28955130)。 此通知。 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特印发本通知。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印发); 4、《上海市消防条例》。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全文!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