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16 颁布日期: 2005/06/16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16
颁布日期: 2005/06/16
各区县公安(分)局、建委、经委(商委、经贸委、局)、工商局、安监局、民防办:   近年来,全国商场、市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04年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和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等特大火灾,以及今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死亡12人的特大火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4月13日,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部署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市公安、建设、经委、工商、安监和民防六部门决定从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完善安全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为重点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同志牵头,由市建委、经委、工商局、安监局、民防办一名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由市消防局副局长张林生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陈家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室内、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非露天集贸市场)。其中,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商场市场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治理;建筑面积150-500 M2的商场市场,检查后应进行登记造册备案,不列入市级督查的范围。   (二)治理重点:   1、建筑防火: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2)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3)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4)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2、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3)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3、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消防管理: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4)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消防部门抽查、市级督查等方法,按动员部署、单位自查、联合检查和政府督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15日至30日)。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搞好发动和部署。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7月1日至7月31日)。由各商场、市场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自查自改。自查中,除逐项对照治理重点内容外,还应按照年初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所承诺的事项,进行 “回头看”,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商场、市场应向各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联合检查(8月1日至8月31日)。由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县公安、建设、经委(商委、经贸委、局)、工商、安监、民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以下隐患处理措施:   (一)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有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涉及多方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加强协调、监督。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被处以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中要求限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行为,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联合检查书面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1),应于9月1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专项治理的复查验收工作,对隐患严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宣传、文化、教育、技术等一切手段敦促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阶段:市级督查(9月1日至9月10日)。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建设、经委、工商、安监、民防部门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另行通知)。   本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由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搞好总结,并于2005年9月20日前分别专题上报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保障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要从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要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措施,确保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大力开展宣传,营造强势舆论。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本次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对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先进或火灾隐患整改彻底、成效明显的商场、市场要加大正面宣传,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可采取深度剖析和跟踪报道进行举一反三。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要把治理工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沪府发[2004]年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起来,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   附件:1、2005年上海市商场、市场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2、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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