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日期: |
2009/03/25 |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见证检验范围
本市需要进行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调整为:
(一)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筑工程;
(二)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它内装修工程;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上述工程与同一建筑物内的周边场所完全防火分隔的独立区域进行装修时,可按照独立区域的面积进行确定是否需见证取样检验;未与同一建筑物内周边场所完全防火分隔的区域进行装修时,局部装修区域面积即使小于上述建筑面积,但整个场所的面积大于规定建筑面积,仍需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二、关于见证检验的几个问题
(一)符合见证检验工程范围但未实施见证检验的或虽经见证检验但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对于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来逃避见证检验的情况,一经查实,按规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部分可以直观判断燃烧性能的材料(如金属、石材、玻璃等),以及按规定允许使用的B2、B3级材料不需见证取样检验。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通知单》(附件)内容和要求送检有关装修材料。
(三)2007年11月1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时,可不要求提供见证取样检验资料。对于已验收合格的建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增加装修材料的现象,应按重新装修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工程范围的,需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四)型式检验证明是厂家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见证检验证明是厂家批次产品用在具体工程上的质量状况检查证明,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且见证检验不是监督检验,两者在取样方式上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主持现场抽样封样,而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
(五)我局已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简称35系统)和上海消防局外网中完善了消防产品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模块。2009年1月1日以后见证检验信息,各单位可通过系统实施查询。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在受理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看该工程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情况,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应实施检验但未送检的,一律不得受理;窗口人员或建审人员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通知单》,与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审核意见书一并交工程建设单位,明确告知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及取样的规格、数量和部位要求;防火监督员要利用35系统及时查询所管辖单位的见证取样检验情况,凡显示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材料,要按要求做好责令限期改正和复查工作;验收人员在消防验收时应利用《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和35系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作消防验收不合格处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见证取样检验的有关知识和要求,自觉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是工程设计单位应选用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内部装修材料,在设计中明确材料燃烧性能要求;审图公司应把好技术审查关,及时告知见证取样检验相关事宜,对于该告知但未告知的,一经查实,即予以通报并处理;建设、施工单位应把好材料的购买、安装关,建设单位并应做好样品确认和送样工作;监理单位应把好材料的监理关,见证检验取样应有监理在场监督并确认,确保工程使用合格的内部装修材料,从源头减少火灾隐患。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通知单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