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及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6/25 |
颁布日期: |
2010/06/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6/25 |
颁布日期: |
2010/06/25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市局经研究,明确本市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规定及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标准如下:
一、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的规定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按以下标准分工管辖: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市局消防局负责调查,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支队协助调查;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二、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标准
(一)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标准: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