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1996/03/01 颁布日期: 1996/03/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1996/03/01
颁布日期: 1996/03/01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策[1996]300号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空调设备 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兹对《规定》中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是指空调设备安装所选位置为多种可选位置中,与相邻方固有门窗距离最大或对相邻方影响最小处。 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相对方门窗”,是指与空调设备排风口正对、斜对或侧对的住户建筑物的固有门窗。 三、《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又无法按规定处理的,应按如下原则办理: (1)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空调设备安装应对被影响方采取避让; (3)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社会公德,互谅互让; (4)双方当事人因安装空调设备发生矛盾的,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安装。 四、在本意见下发之前所安装的空调设备,不符合要求,现仍存在纠纷的,应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自行改正或协商一致,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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