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台帐和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9/08/02 |
颁布日期: |
1999/08/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9/08/02 |
颁布日期: |
1999/08/02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管〔1999〕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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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和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各环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统计工作的精神,推动本市环保系统“一控双达标”工作,保证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的填写、输入以及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环评台帐)由环评单位填写,环评单位必须严格按“填写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须注意的有关问题按附件1中“台帐填写要求”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验收台帐)由组织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部门(或建设单位)填写。监测部门必须严格按“填写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须注意的有关问题按附件1中“台帐填写要求”执行。
三、环保审批部门应在环评与验收的审批时,按要求对台帐进行审核,凡达不到要求的台帐应予退回,待修改完成后再进行审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统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培训教材》中的有关内容,正确使用该计算机软件进行台帐输入和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应将台帐和报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审批人沟通。
四、各区、县环保局必须全部使用计算机及时进行台帐输入和报表统计,每年在年中和年终二次将统计报表和软盘准时上报市环保局。具体要求:“年终”上报的统计时限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上报时间为12月30日前;“年中”上报的统计时限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五、市环保局将就台帐的输入和报表统计工作,对各区、县环保局进行抽查与考核。环评台帐的填写质量将列入对环评单位的考核内容。验收台帐的填写质量将列入对环境监测部门的考核内容。
1999年8月2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统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