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环保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1/07/26 颁布日期: 2001/07/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1/07/26
颁布日期: 2001/07/26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法〔2001〕298号) --------------------------------------------------------------------------------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现将本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在行政执法中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进一步规范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率。 二、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告知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纪律和违纪投诉途径。 三、具体做法 (一)印制“政务公开告知书”,传递到执法对象。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内容和法律依据的同时,将政务公开告知书发送至被执法对象。政务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工作纪律、举报投诉电话等,做到执法依据、相对人权利义务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三明确”。公开告知书样张见附件1。市局系统将统一印制,各区县可参照印制。 (二)融入执法文书,体现告知要求。具体做法为:一是“询问要式化”。在“询问笔录”中用文字固定了以下内容:1、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权利告知要式化。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和部门。三是处罚告知要式化。如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的内容。相关法律文书见附件2-7。 四、实施时间 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政务公开告知制度市局系统自2001年8月1日全面实施。各区、县环保局可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10月1日。 五、组织保障 为确保这项工作全面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宣传,通过培训,让执法人员了解告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要明确责任,这项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这项工作具体实施。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年内对本系统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件: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通知 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6、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听证告知书 2001年7月26日 主题词:环保政务公开告知通知 附件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权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协助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 (二)申辩权: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三)听证权:市环保局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罚款较大数额(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经营性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复议权: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诉讼权:对市环保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含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求偿权:对市环保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环保局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市环保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费代罚、以罚代处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五)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本局地址:华山路1038弄161号 邮编:200050 举报电话:62262965 附件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询 问 笔 录 附件三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附件四: 机构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ХХХ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五: 机构代码:ХХХХХХХХХХ ХХХ环境保护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附件六 ХХХ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附件七 ХХХ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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