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2/12/19 颁布日期: 2002/12/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2/12/19
颁布日期: 2002/12/19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函[2002]67号 -------------------------------------------------------------------------------- 关于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锦绿新城二期裙房开设餐饮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普环保[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如果规划部门已明确裙房为独立框架结构,而不作为居民住宅楼附属设施的,则不适用“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在商住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的用房,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该条款所称“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依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市环保局〈关于提请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作出解释的请示〉的答复》(沪会法[2002])的答复要求,是指在建筑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防治油烟污染的设施。 三、你局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新建该项目。 此复。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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