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4/07 颁布日期: 2004/04/07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4/07
颁布日期: 2004/04/07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法〔2004〕117号 -------------------------------------------------------------------------------- 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 徐汇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执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徐环保〔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所称的“所在建筑物”,对于在规划部门明确为独立框架结构的裙房中开设的餐饮项目,“所在建筑物”就是指裙房本身。 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无规则排放”,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无组织排放”,内涵是一致的。 特此函复。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业 复函 抄送:有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8日印发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