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2 |
颁布日期: |
2004/03/2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2 |
颁布日期: |
2004/03/22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管〔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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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
设计规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杨浦区环保局:
你局杨环保[2004]13号“关于如何执行《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中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第4.1.1中“机动车停车库(场)车辆进出口与相邻环境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指:机动车停车库(场)进出口车道的边缘至环境敏感建筑物外墙最近的水平距离。
二、《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应按环评文件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按审批意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特此复函。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解释 复函
抄送:有关区、县环保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