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延期的通告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06 颁布日期: 2006/03/06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3/06
颁布日期: 2006/03/06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法〔2006〕59号 -------------------------------------------------------------------------------- 关于排污许可证延期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统一延长已发放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持有2002年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许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暂不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手续。 三、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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