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本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环保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0/16 颁布日期: 2006/10/16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0/16
颁布日期: 2006/10/16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控【2006】309号 -------------------------------------------------------------------------------- 关于严格本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环保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地夜间作业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控制夜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保护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及其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简称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因连续捣搅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实施深基坑开挖等生产工艺上需要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有关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夜间施工活动不属于环保审批范围。 二、审批要求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高考、中考规定时间内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通告》(沪府发【2006】14号),每年高考、中考期间及考前一周,停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审批,具体时间按我局统一的发布执行。 (二)根据审批条件和核定的工程量准予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对批准夜间连续施工超过3天的,必须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 (三)同一工地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 (四)涉及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等必须延续到夜间作业的,应当要求提早开工时间,压缩夜间施工时间,并在夜间时段内不允许新开桩基。 (五)每年7-8月期间,本市中心城区受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内的工地夜间出土应限制在当日24:00前完成。 三、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申请表》(附件); 2、相关单位(包括建筑开发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工地设备布置图及周边地形图等材料; 4、因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5、对夜间连续施工超过3天的申请,应当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 (二)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区、县环保部门每日17:00前将夜间建筑施工审批信息在“上海环境”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将信息传输到城管等相关部门。 (四)批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超过3天的,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审批当日向市环保局污控处备案。 四、企业职责和其他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审批决定中的要求,落实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夜间施工作业时间,采用先进工艺与低噪声设备,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二)获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工地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6】436号)要求,以“夜间施工告示牌”的形式提前1天公布夜间作业内容,并严格执行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三)排污单位依法缴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申报的要求另行规定。 五、对违反上述有关审批及管理规定的,由各区、县环保、城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严格限制夜间建筑施工作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沪环保策[1995]272号)、《关于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实行告示制度的通知》(沪环保控一[1996]287号)、《关于本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一[2000]2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3]1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链接:关于转发市市政局《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市政建(2006)653号)》的通知》(沪环保控【2006】317号) 附件: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四联。区(县)环保局、监察支队、区(县)城管大队、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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