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公告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27 |
颁布日期: |
2007/03/2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27 |
颁布日期: |
2007/03/27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法[2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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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方案以及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本市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做好总量核定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总量核定技术规范以及核定工作的进度安排,自2007年起,本市将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工作。该项工作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具体范围、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单位接到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环保部门将按无证排污予以查处。
三、持有2002年核发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各有关单位,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许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该排污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四、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在接到核发(换发)通知前暂不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手续。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