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日期: |
2007/04/10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控〔200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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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本市将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附件一)现有的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含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窑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步配套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属于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的,应当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已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善后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二、责任主体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作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有关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自筹。
三、连续监测监控项目
实施在线监测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同步提供废气流速指标和锅炉/窑炉运行负荷的实时数据。
四、时间安排
(一)电力行业:
按照《上海市“十一五”期间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脱硫的电力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脱硫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电厂燃煤、重油或石油焦的发电机组(不含南市电厂),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非电力行业:
按计划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的烧结机,可根据烧结脱硫的实施进度,同步建设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脱硫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其他窑炉,应当在2007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五、建设要求
1、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设备;
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规范及本市有关技术要求;
3、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4、按照国家规范及本市有关技术要求,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并正常运行;
5、在线监测设备与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6、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环保检查要求
建成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投入正常运行前由市环保局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通讯系统的联网调试检查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并网检查三部分。环保检查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七、其他规定
1、对于按规定安装和运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2、对于未按时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或未经环保检查合格的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市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有关区县环保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区县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具体规定。
4、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大气)
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环保检查要求(试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