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6 |
颁布日期: |
2009/04/1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16 |
颁布日期: |
2009/04/16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持证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使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更加有序、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运营资质的预审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和本市运营资质预审规程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将进一步严格预审要求,重点审核各申报单位的人员资质、项目备案和现场运营状况,以及申报单位自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环保审批情况。凡未取得环保部门“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的自有污染治理设施,不得纳入申报单位的申请范围。
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区(县)环保局共同开展运营资质申报单位运营项目的现场核查,并定期向相关区(县)环保局通报资质申报和预审结果情况,及时更新本市持证单位上网名录。
二、强化运营项目的属地化管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管辖分工,进一步强化运营项目的属地化管理。
市、区(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设施第三方运营或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处置等情况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察,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源头监督,进一步强化其达标排放的法定义务、规范其委托运营的行为。
区(县)环保部门应完善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相关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辖区内运营项目的动态变化,监督持证单位及时备案、规范运营。
各区(县)环保局应强化对辖区内含自有污水处理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设施运营单位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并将其纳入区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以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对未完善其自有设施环保审批手续的持证单位,各区(县)应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持证单位应依法处理并通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对发现持证单位弄虚作假、超范围运营、运营设施超标排放等情况,或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市、区(县)两级环保监察部门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规章进行处罚,并通报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三、加强运营项目的备案管理
各持证单位应按照运营项目甲方的环保管辖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环保局进行合同备案。除运营项目甲方属市级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见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的,其运营合同需在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备案外,其他运营项目均向相关区(县)环保局备案。
各持证单位应在运营合同签署后30天内持运营合同正、副本各一份、备案表两份到市环保局或运营项目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或备案。备案后合同副本和备案表各一份由市或区(县)环保局存档。
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在同一区县的,运营合同需分别在污染源和治理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同时备案。
持证单位的所有运营项目均需执行合同备案制度,不得漏报、瞒报。未经备案的运营项目不得参加年检,不得作为转正、增项、换证时上报的运营业绩。
四、规范运营项目及自有设施的管理
各持证单位应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运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现场操作人员应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
各持证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运营现场的台帐记录。台帐记录要真实反映运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内容,如处理(处置)前后污染物状况、处理(处置)数量、日常分析检测记录、设备操作和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污泥处置情况及最终去向等。
各持证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自有设施的管理,按环保法规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规范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治理设施 资质 管理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