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01 |
颁布日期: |
2003/09/0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01 |
颁布日期: |
2003/09/01 |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环保科技进步,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环境保护局列入计划,在环境管理、应用和基础研究以及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引进、示范等方面所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际需要,围绕环保工作重点,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带有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技术问题,促进环境科技事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主管部门匹配和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申请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应的环境科研水平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科研工作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曾承担过环境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按年度申请,申请截止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八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
(一)申报通知: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申报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初审:省环境保护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请单位填报《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四)项目论证:省环境保护局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五)项目立项: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30日内,省环境保护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省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才能调整或延长:
(一)调整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或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三)需延长研究时间的。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或项目完成3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技术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研究报告,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用户使用意见,科技情报查新报告,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证明材料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等;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局自收到项目验收申请60日内,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通过专家组验收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 经验收的项目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环保科技成果登记,领取环保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相应的实验记录、数据、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使用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应当注明“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使用未经验收的项目成果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以及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处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环保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科技奖励规定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局应当优先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奖励。
省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参与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
(一)挪用项目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与项目相关的其它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五)无故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
(六)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未在合同期满或项目完成3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申请表》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 9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