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颁布机构: |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1979/01/01 |
颁布日期: |
1979/01/01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1979/01/01 |
颁布日期: |
1979/01/01 |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 85 分贝(A)。现有工业企 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90 分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 1、2 相应 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 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 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 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表 1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85
4 88
2 91
1 94
最高不得超过 115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 表 2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90
4 93
2 96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1 99
最高不得超过 115
第十一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草案)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一、测量仪器
(一)噪声测量使用声级计,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声级计和声级校准器每年应送交计量单位校准。
(三)声级计使用前后应进行校准。
二、测量的量和读数方法
(一)测量的量
1.稳定噪声,测量A声级,测量值后应标记dBA,如 80dBA。
2.不稳定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
(见附录)。
(二)读数方法 测量时使用慢档,取平均读数。
三、测点选择
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
(一)若车间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 3 分贝),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 1~3 个测点。
(二)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 3 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 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 3 分贝;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 3 分贝,每个区域取 1~
3 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四、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噪声测量时,要注意避免或减少气流、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五、测量记录表格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测 名称 型号 校 准 方 法 备 注
量 仪 器
车
间 设 备 状 况
设 备 分 布 及测点
示意图
机器名称 型号 功率 运转状态 备 注
开(台) 停(台)
数 测 据 点 记
录
测量人
声级dB 倍频程声压级dB
A C 315 63 125 250 500 1k 2k 4k 8k
等效连续声级记录表
暴 测 中 心 声 级 dBA 等效连续
露 点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时
间
∩
分
∪
A 声级
备
注
说明:测量的A声级的暴露时间必须填入与之对应的中心声级下面,以便于计算。如:78~82
dBA的暴露时间填在中心声级 80 之下,83~87dBA的暴露时间填在中心声级 85 之下。
附件二:等效连续A声级的计算方法
将声级从小到大排列并分成 5 分贝一段,中心声级表示。用中心声级表示的各段为:80、85、
90、95、100、105、110、115 分贝。80 分贝表示 78~82 分贝的声级范围,85 分贝表示 83~87 分贝 的范围,依此类推。一个工作日内,将各段声级的总暴露时间统计出来,并填入下表。
n(段) 1 2 3 4 5 6 7 8
中心声级
Ln(dBA)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暴露时间
Tn(分)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为基础,低于 78 分贝的不予考虑,则一天的A等效连续声级可按下式近似
计算:
Ln = 80+101g
Σ n-1
10
n 2
480
·Tn
式中Tn表示第n段声级Ln一个工作日的总暴露时间(分)。
附件三:噪声性耳聋调查方法 一、病史调查和体检(见附表) 二、听力检查
1.测听仪器: 听力计应符合国家听力测试零级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以前,暂用国际标准组织推荐的听力测
试零级标准。
2.测听条件:
隔声室内本底噪声应小于 30 分贝(A)。 听力计在进行测听以前应用仿真耳进行校准。 仿真耳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以前,暂用国际电工委员会(1970)推荐的仿真耳标
准。
3.测听方法:
(1)测纯音听阈时,先给一适宜强度,使受试者听到声音,然后以 5 分贝一档下降,到受试者 听不到,再以 5 分贝一档升高,直至又产生反应……,反复两三次,最后确定阈值。如用连续声测 听,每下降一档,须将声讯号间断一次;若用脉冲声,也应随时阻断声讯号,以便了解受试人的反 应是否正确。
(2)一般情况仅测两耳纯音气导听阈(下称听阈)。
(3)纯音听阈测试顺序: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赫;
1000 500 250 125 赫。
(4)先测右耳,后测左耳。若两耳听阈有差异,原则上先测好耳(应注明顺序),测坏耳时注 意掩蔽。
(5)正式测听以前,应进行试测,待能确切地反应后,方得正式采取数据。
(6)两耳听阈测试。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
(7)永久性阈移测听时间,定为噪声暴露停止后 12~16 小时进行。
(8)暂时性阈移测听时间,在噪声暴露停止后 2 分钟开始。
接触噪声工人病史调查和体检表(略)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