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7/31 |
颁布日期: |
2007/07/31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7/31 |
颁布日期: |
2007/07/3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部署,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第二条所涉及/例范围内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此期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
二、本次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和功率大于5kW)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
三、所涉及的单位申报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11月31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履行申报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提出检举和控告。
五、对在申报登记工作中存在谎报、瞒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市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办公室设在无锡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
监督举报电话:85055713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