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试行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颁布日期: |
2007/12/12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颁布日期: |
2007/12/12 |
各有关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第七类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环境管理,完善和统一全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试行)》(见附件),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做好库存清点和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在统一台账推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定期总结分析本台账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我局。
联系人:浙江省固废监管中心 陈菡 戴巍
电 话:0571-28869192,传真:0571-28869170
邮 箱:chenhan@zjepb.gov.cn;daiwei@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