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试行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颁布日期: | 2007/12/12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 颁布日期: | 2007/12/12 | 
            
          
         
        
各有关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第七类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环境管理,完善和统一全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试行)》(见附件),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做好库存清点和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在统一台账推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定期总结分析本台账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我局。
  联系人:浙江省固废监管中心  陈菡  戴巍
  电 话:0571-28869192,传真:0571-28869170
	邮 箱:chenhan@zjepb.gov.cn;daiwei@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第七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