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08/09/04 颁布日期: 2008/09/04
颁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08/09/04
颁布日期: 2008/09/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我省1452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已于今年6月底通过验收并全面进入运行管理阶段,系统涵盖了所有国控、省控污染源和部分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其监控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占全省统计范围内企业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70%以上,超过了60%的国家规定要求。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因此,今后列入总量减排任务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将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主进行。为确保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建设和管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质量,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仪器设备的选型工作。仪器设备选型工作是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在建设在线监控系统中,应在国家环境监测仪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中,综合考虑仪器的技术先进性、性能稳定性、维护简便性、备品备件齐全性、厂家售后服务优质性以及产品价格合理性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仪器品牌和型号。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内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用同一种仪器品牌型号,便于运维、使用和管理。省局原推荐的三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后确定的,可供各地选型时参考。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2007年7月份以来,环境保护部已先后下发实施了一系列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因此,我局此前下发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中,除视频监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网络通讯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等国家规范中没有规定的部分内容以外,其余均自行废止。仍然有效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文件见附件。 三、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文件及规定,其内容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现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文件目录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现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文件目录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3、《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4、《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5、《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环发〔2008〕42号); 6、《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浙环发〔2008〕10号)中运行维护目标、运行维护内容和指导价格部分; 7、《2007年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中“建设内容”部分; 8、《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试行)》(HJ/T76-2007); 10、《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5、《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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