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新老“811”行动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规范、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三同时”管理不到位仍然存在,如环评审批完成后跟踪管理未跟上、试生产审查管理不规范、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把关不严格、“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梳理、及时掌握审批项目进展情况。2008年7月,全省对2001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清查,基本掌握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摸清了已经环评审批但尚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项目的状况。下一步,各地要以此为基础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在建项目切实落实环评和批复要求,督促试生产项目及时申报验收;对于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经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今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本次梳理清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梳理清查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每一个审批项目的“三同时”都做到程序到位、督查到位、执行到位。
二、切实加强在建项目的环保跟踪管理。环评由环境保护部(包括原国家环保总局)或我局审批的在建项目,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跟踪管理,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季报制度(报表见附件)。我局委托各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跟踪管理和试生产审查相应由受委托的环保部门负责,并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我局组织验收。报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寄至浙江省环保局(具体要求见填报说明)。我局将据此汇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跟踪管理数据库。
三、严格执行试生产(包括延长试生产期限,下同)审查制度。各地环保局要切实督促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强化试生产申报意识,及时告知,并按时完成现场检查等工作。我局受环境保护部(包括原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承担试生产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试生产申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意见和现场检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未经同意,建设项目不得进入试生产阶段。根据属地管理和便民原则,今后,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承担试生产审查的具体工作,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
四、严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三同时”验收须坚持环评和批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的原则,批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环评报告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执行。造成批建不符、工艺变动、总平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或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批复明确要实行工程环境监理的,申请验收时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或总结。要将“三同时”验收与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与“飞行监测”相结合,重点检查工况的稳定性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把验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浓度和总量的基础参考依据。此外,我局组织的“三同时”验收检查,将继续实行专家参与、监测报告评分、反馈行风和廉政意见等做法,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示、验收意见等环节。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参照我局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同时”验收工作。
五、加大“三同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力戒“失察渎职”。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的,一经查实,应依法予以处罚。试生产期满,应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不按时填报季报、未主动纳入环保部门跟踪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须将其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
六、进一步推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制度。要加强监理单位的培育,规范监理的质量、收费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明确要求进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监理。对于冶金、建材、电力、水利交通、港口码头、金属表面处理、印染、化工等行业项目,各地应参照我局和湖州、宁波市环保局的做法,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明确提出监理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环境监理任务,并做好监理方案和监理报告的备案检查工作,监理单位须定期向项目建设地的环境监管部门报告监理情况,提交监理报告,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切实发挥环境监理的作用。
七、加强“三同时”统计等基础工作。全省建设项目环境跟踪管理数据库在每季度末对试生产到期的项目进行统计和发布,并将统计结果记入本年度应执行“三同时”验收项目数中,年终根据实际执行“三同时”验收项目总数与各季度应执行项目总数相除计算本年度“三同时”按时执行率。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统计口径计算年度“三同时”按时执行率,并以此作为当地“三同时”执行情况的考核指标。
附件: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季度报告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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