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
颁布日期: |
2008/09/26 |
浙环发〔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通知如下:
一、简化环评文件审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保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审查程序。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保部门要帮助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环评文件的专家审查工作。
二、简化环评文件的评估手续。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核与辐射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属敏感项目的(包括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有群众投诉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等),由省局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评估意见,不再召开技术评估会;一般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我局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核与辐射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直接委托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
三、健全环评文件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业主要求,以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将有关环保管理政策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落实专人实行跟踪管理,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做好环评审批的有关工作。
四、完善环评文件审批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技术评估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做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各级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应建立技术评估一次性告知制度,对需要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的资料应当一次性告知,不断规范技术评估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环评编制时限要求。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确保编制质量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和环评审批的要求。
六、缩短环评审查审批时间。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环评报告书,各级环境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并在专家技术审查后10个工作内日完成技术评估报告(原则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在专家技术审查后5个工作日提交修改后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负责审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