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日期: |
2008/03/04 |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因建设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包括两类:一是项目开工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背景监测,二是项目土地使用到期或作其他用途前的回顾性监测。
二、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实施重点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水泥制造业、火力发电业、垃圾填埋及焚烧、危险废物填埋及焚烧、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威胁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要求》(见附件1)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监测实施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对土壤环境遭受污染的,须按有关规定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标准负责清理和处置。
四、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监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并出具独立的监测报告,同时负责土壤样品的长期保存,监测报告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 附件1建设项目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要求.doc
2. 附件2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要求及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