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2 颁布日期: 2005/08/02
颁布机构: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8/02
颁布日期: 2005/08/02
太湖流域地区各有关市、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   我省太湖流域地区是化工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近年来,各地政府采取措施整治化工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该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产品杂、污染重,且治理难度大,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省建设,促进“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省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现就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太湖流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努力实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和防治工作,环境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 初步遏制。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总体上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化工行业结构性污染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厂群矛 盾激化,已严重影响该地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健康安全和社会安定。   对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进行污染集中整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努力完成环保“十五”计划,全面实施生态省建 设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建设生态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把污染整治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经 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二、明确目标,全面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05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不同类型化工企业的全面排查摸底分类工作;11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2006年2月底前按要求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1.提高准入门槛。自2005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地区新建各类化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 元以下的有污染项目;产生、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不进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的项目。对于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2.关闭一批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化工企业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自《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1996年10月1日),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制度、未领取有关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非法生产企业;   (3)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内的落后化工工艺、产品和设备;   (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恶臭问题经限期治理仍得不到解决的企业;   (5)连续两年平均年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6)近三年来一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曾2次以上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   (7)实际产品及工艺与批准的环评内容不符且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8)危险固体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而又不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造成污染的企业。   对于不具备关闭条件,但存在一厂多照的企业只能保留一个企业名称,并注销其余名称。   3.向园区集中一批企业。对不符合关闭条件的分散企业,应尽可能向工业园区搬迁,实行废水集中处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4.提高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部门分批制定化工行业地方标准,并及时颁布实施,促进化工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在各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以省辖市市区、各县级市及县(市)改区的区为单位开展,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合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及时向当地政府报批关闭、停产整顿企业;及时发现和查处环保 违法行为,对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环保违法问题,及时移送、通报相关部门。环保、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联合商请农业、安全生产部门吊销环保、安全违法企 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经营生产许可证;联合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或包庇、纵容企业污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污染企业的善后工作   关闭污染企业,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依靠政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工作依法、坚决、稳妥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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