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以粤环〔2015〕86号发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2份),电子版2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其网站(网址:www.gdep.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是否能使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