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水利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5/06/11 颁布日期: 2015/06/11
颁布机构: 水利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5/06/11
颁布日期: 2015/06/1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5〕132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强化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工作检查。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严格落实检查责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流域门户网站公告上一年度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http://sbjd.mwr.gov.cn/),检查期间要积极推广使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场应用系统。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水利部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培训班,宣传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讲水土保持工作重点要求,指导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章 跟踪检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措施落实、监测、监理和设施验收等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下同)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可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检查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时也可邀请专家参加跟踪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可组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条 跟踪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现场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   (四)填写制式表格,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签字;   (五)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   (六)对限期治理或整改的,及时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每年至少开展检查一次。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开展重点检查,并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对跟踪检查结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经复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落实的,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行政代履行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水利部和资质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五条 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参照跟踪检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检查。   第十七条 工作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建设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情况;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情况;   (五)水土流失案件查处情况;   (六)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工作检查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三)反馈检查意见;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水利部。 第四章 廉政要求   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同时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廉政问题的,可向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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