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第74号――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颁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机械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11/25 |
颁布日期: |
2015/11/25 |
颁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机械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11/25 |
颁布日期: |
2015/11/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第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加快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行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的任务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任务要求,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发展绿色制造、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企业优先选配。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内燃机制造企业(含再制造企业,下同)。
二、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四)具有法人资格,且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五)拥有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专利权或商标权。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七)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八)具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九)保证生产所需的加工和装配设备(含在线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十)鼓励采用先进的智能化、数字化制造装备,优化生产工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和可靠性。
(十一)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性能试验台、排放试验台、可靠性试验台、外协配套件进货检验条件和制度。再制造生产企业还应具备旧件检测分析能力。
(十二)具有健全的设计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支撑研发所需的各类软件和硬件。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
(十三)研发机构专职在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5%。内燃机整机制造企业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含研发购买的技术费用)不得少于1亿元,燃油喷射系统、增压系统、后处理装置制造企业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少于总销售额的3%。
(十四)企业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及产学研人才培养计划;具有省级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确保实现自主创新技术和导入新技术渠道的畅通。
(十五)企业应建立专利发明、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能效创新、科学管理创新等奖励机制,完善建立全员创新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体系。
三、产品要求
(十六)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十七)所生产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十八)所生产的新产品应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新产品鉴定。
(十九)所生产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二十)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和相关行业有关质量保障的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品的使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证书。
(二十一)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置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各有关部门、岗位的质量职责。
(二十二)企业生产工艺文件、技术标准齐全规范,采用工艺能够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二十三)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部门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十四)企业对零部件供应商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责任监管制度,开展人员质量培训,协助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管控能力。选定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应满足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和相关行业有关质量保障的规定要求,并获得证书。
(二十五)企业应安排具备资格的检验人员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五、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
(二十六)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卫生、安全要求。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二十七)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章制度,具有完整和可操作的能耗限额标准及节能减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体系,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废水、油污、粉尘、废气、噪声等排放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八)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鼓励建立或拥有国际销售渠道(或网络)。坚持开展对配套用户和终端用户的培训,指导合理使用产品,为其提供基本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
(二十九)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类相关规定。
七、监督及管理
(三十)从事内燃机制造企业,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和报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获得公告的企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八、附 则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本规范条件所涉及和引用的标准若进行修订,应按修订生效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内燃机工业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